黨風廉政宣教活動之
一月一警示一紀一提醒
(2020年1月)
公物私用、提供有償服務、充當有償中介……黨員干部手握公權“接私活”謀利現象值得警惕
武漢市委原常委、武漢開發區工委原書記、漢南區委原書記胡洪春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蟲草推銷等有償中介活動;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港澳臺僑和外事委員會原副主任劉侃違反廉潔紀律,從事有償中介活動,收取中介費……
近期,全國各地紀檢監察機關嚴肅查處了一批黨員干部“接私活”謀利的典型案例。梳理發現,個別黨員干部紀律意識不強、法律觀念淡薄,他們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共資源、人脈關系等便利條件,通過公物私用、提供有償服務、充當有償中介等方式“接私活”謀取利益,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公物私用,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有的黨員干部利用手中掌握的單位設備、原材料等資源,完成私人勞務項目,以降低成本謀利。如某區人民醫院整形美容科副主任醫師郝某,伙同單位臨聘人員石某某,利用醫院對醫療藥品二級庫房監管不嚴的漏洞,偷用醫院相關手術器材進行手術,低價收取手術費1.5萬余元私分,其中郝某分得0.8萬余元。
職務侵占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單位的財物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非法侵占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除具有嚴重情節外,職務侵占罪以六萬元為構成犯罪的起點。《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案例中,郝某身為中共黨員、醫務工作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私自收取病人手術費的方式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情節較重,屬于職務侵占行為。最終,郝某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石某某被解除聘用合同,違紀所得予以收繳。
提供有償服務,幫助監管對象作業。有的負有監管職責的黨員干部,以協助、指導工作為名,越位包辦本應督促完成的工作,從中謀取好處。如某區檔案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王某、況某某,擅自決定開展檔案整理有償服務,公然在單位職工大會上安排下屬為該區18家單位整理檔案,違規收取勞務費11萬元,并將所收取的費用直接發放給單位全體干部職工。
廉潔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為確保清正廉潔在從事公務活動或者其他活動中應當遵守的廉潔用權的行為準則。多年來,中共中央、國務院和中央紀委、中央有關部門針對黨員廉潔自律問題,發布了一系列制度、規定和紀律要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章二十余條對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作出了處分規定,基本涵蓋了黨中央在黨員及黨的領導干部廉潔紀律方面提出的主要紀律要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四條“有其他違反廉潔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之規定,對沒有明確規定的其他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作出了兜底規定。
案例中,王某、況某某身為黨員領導干部,擅自決定開展檔案整理有償服務,二人的行為違反了廉潔紀律,應追究黨紀責任。最終,王某、況某某受到黨內警告處分,涉案款物全部上繳國庫。
充當有償中介,居間牟利。有的黨員干部雖沒有直接經商辦企業,但其利用工作中掌握的社會信息以及建立的人脈關系等,為他人介紹與工作相關聯的業務,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居間牟利。如某縣原衛計委副調研員周某某,利用職務上的影響,聯系基層衛生系統干部職工,為多家醫院介紹病源謀利,累計收取報酬14萬余元。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黨員干部禁止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六種行為,其中之一便是從事有償中介活動。根據相關規定,從事有償中介活動,是指通過為銷售方和購買方、服務人和服務對象等合作雙方溝通信息、介紹業務而收取錢財的活動,實質上是一種經紀人的行為,是一種經濟活動。黨員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應當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處理。
案例中,周某某身為黨員領導干部,違規從事有償中價活動,違反了相關規定。最終,周某某受到留黨察看一年和政務撤職處分,違紀所得予以收繳。
黨員干部手握公權“接私活”謀利,會干擾黨和國家對黨員干部的正常管理,妨礙黨員干部全身心地干好自己的本職工作,極易誘發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的腐敗現象,對于這種行為,必須高度關注,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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